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壁落小说 > 史鉴 > 桓公十四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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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有质以生文,有文以立质。质者,人事之资也。质生文者,后质而生既有资矣,则文居可损可益之间,宁无益也?文立质者,即以其文为质,而以为人事资于此而废文,是废质而事不立矣。古之帝王于质文之间,有益焉有损焉者,后质之文也;有益焉则不可损焉者,因文之质也,汉建元之建年号是已。

    古者编年而无号,非欲损之,未益而已矣。未益则文既不生,质亦不立。质之未立,事亦无资,故有待于益,无可必损。拘者执古之未益以为必损,不亦过乎?

    古者封建以公天下,天子、诸侯各编年,而不一其系,则不得殊号以裂天之岁月。然而天子为天下王,夷其编年无殊于诸侯,其犹未之备邪?

    夫年以纪时,时以缀事,事以立程。编年而建之号,岂徒文哉!绌陟之所课,出纳之所要,要质之所剂,功罪之所积,刑名之所折,覆按之所稽,皆系此矣。

    以日为程,则今之朔乱于去月之初;以月为程,则今之正乱于往岁之正。朔穷于三十,甲子穷于六十,月穷于十二。故以年冠月,以月冠日,而后记差可久,行差可远。然其以年编也,以甲子纪,则亦穷于六十。

    以君之初终纪,而久者五六十年,下逮十年,或四三年,抑或逾年而易,则今兹之元抑乱于先君之元,奸者伏奸,讼者积讼;即莫之奸讼,而心目之眩,亦府史之不给也。故编年以资用,莫如建号之宜,简而文也。

    不知者以为文,知其得失者以为质也。号建,而前之千岁,后之千岁,月日之所系,事之所起止,源流之所因革,若发就栉,一彼一此不纷矣;若珠就贯,一上一下相承矣。乃为之忧曰:“历世无穷,而美名有尽。”

    信美名之有尽也,不审而同于往代,其以视诸数十年间,元年沓至而无可别白者,不犹愈乎?

    今天下一而郡国合,文籍繁而舞法者滋。浸令删去名号,互混相仍,启其疑端,引其奸罅,即有察吏,然后从而刑之,刑愈繁而变愈甚矣。

    迩之不记,何以及久?近之不行,何以致远?无已,而以先君之谥号冠诸其上,则鬻驴之券,判淫之牍,皆载九庙之声灵于其上,不已辱乎?审乎文质经纬之妙以知变通,不以《春秋》编年之法例后世也。

    二

    建号之义,表以德,是寓箴也;贞观、大中、正德之类。纪以功,是建威也;建武、建隆、洪武之类。

    崇以瑞,是钦天也,天子有善,让于天之义也;元鼎、神爵、崇祯之类。承以先,是广孝也;绍圣、延佑之类。期以休,是同民也;太康、至治、成化之类。

    皆文之不害者也。其诸不可者,倡异教,乾封、如意、久视之类。私福祉,长寿、崇庆、万历之类。于道非宜,固人主之所宜戒。尤非法者,奄有祖号而不让,蒙古再称至元。大臣易位而辄改,宋易宰执则改元。

    与夫瑞应非典,拘忌灾祥,数改不已,如胡氏所讥,记注繁而莫之胜载,斯实为建号之蠹。

    虽然,噎不可以废食,盗跖之“分均”“出后”不可以废仁义,遽以作俑之咎汉武,奚可哉?

    三

    利害之所生,先事而知者,或以理,或以势。势之可以利,势之可以害,慧者知之,不待智也。智者察理,慧者觉势。势之所知观于月,理之所知观于火。

    庄周曰:“月固不胜火。”几于道之言也。观于月,虽远而无固明;观于火,虽近而有适照。有适照者有适守,无固明者无固心。是以虽或知之,不能择之;虽或择之,不能执之。郑庄公之知是已。

    慧足以知父兄之不能供亿,母弟之不能协和,不足以有许,而犹姑有许也。慧足以知覆亡之不暇,许之不能固有,而欲乘人之乱,以贪许田之易也。逮其身死国乱,许不能有,而许田亦为鲁复矣。《诗》称“居常与许”。

    则徒丧祊而成人之篡,何为者哉?夫慧足知之,力不足以守之,而终于乱,月火之喻征矣。

    胜欲者,理也,非势之能也。理者固有也,势者非适然也。以势为必然,然而有不然者存焉。晋献之无道,有子之不宁,而霍、魏、虞、虢且安然寝处之矣。

    是则有弟而不能协和,或可以有他人之土宇者,势之有也。齐桓以丧乱之余,抚有齐国姜氏之子孙,且失其序,而谭遂终入其版章矣。则新邑虢、桧之子孙,或可以有他人之土宇者,势之有也。

    故势者一然而一弗然,有可照而无适照,则有其明而无其固明,恃此之知以胜朵颐之大欲,不亦难乎!是故大智者以理为势,以势从理,奉理以治欲而不动于恶。夫苟知之,必允蹈之,则有天下而不与,推之天下而可行。

    四

    天地之大德曰生,而亲亲之仁出;圣人之大宝曰位,而尊尊之义立。斯二者同出而异建,异建则并行,同出则不悖,并行不悖而仁义合矣。嫡妾之分,尊尊之义也;庶子君而崇其所出,亲亲之仁也。

    子以母贵,母以子贵,何为其不可哉?所不可者,夫以子故宠妾而使埒于嫡也,是以欲败礼而自弃其尊。故惠公不可以夫人之礼礼仲子,光武不得以阴后之贵贵东海。若僖之于成风,昭之于齐归,汉哀之于傅氏,先君无匹嫡之愆,而嗣子有推尊之义,何为其不可哉?夫不可以嫡道加之妾,子则可以己贵致之亲,义之正,仁之推也。

    若夫子以己贵加母而有不可者,则惟伉君母以俱隆而蔑君母也。禘于太庙,致成风为夫人,则已伉矣。君母祔于祖姑而配食于考庙,则尊伸矣。妾母别宫以祀,不祔不配,而加以夫人之号,亦何为其不可哉?土无二王,而太王、王季可并世而与帝乙同其王称;君无二后,君母、妾母亦可并世而同其殊号,一也。不祔不配,而义正矣,尊以徽称,而仁推矣。岂相悖邪?

    或为之疑曰:人子不以非所得者加之于亲为孝。妾母而称夫人,非所得也,加之于亲,非仁矣。且庶子之嗣立,受爵于天子,受国于先君,非己所私也。

    序天之秩,守天之位,而以私恩奉其所生,非义矣。夫非所得者,亲之不可得,抑己之不可得也。亲不可得,己可得之,则犹亲得之矣。苟以为亲所未有,概不可加也,则天子之养,诸侯且不得并,鲁有四饭,僭莫大焉,而况于匹夫?然且舜以天下养瞽瞍,而备物之养,下逮于食力之庶人,徒为瞽瞍之应得而加之无疑与?

    抑且曰:养者贱也,名者贵也,养可移而名不可假也。审然,则舜徒以所贱者事亲邪?备物之养,非以为物也,己所得有,不敢俭于其亲焉耳。

    天下者,固非己之私养也。举天下之公养以致其私恩,移天下之公尊以伸其私敬,何为其不可哉?

    所不可者,臣伉君而蔑君,妾伉嫡而蔑嫡。呴呴之仁,亏义者也。仁推而义无不正也,则君子何疑焉!故献皇之加帝号,尽孝者所必伸也。崇庙号,加十六字之谥,跻诸武庙之上,则导谀之臣为之也。君臣之分,嫡妾之等,父母之恩,三者酌而成乎追尊之礼,达于士大夫,而无殊于天子。《诗》曰:“永言孝思,孝思维则。”思以为则,则不过其思而无歉于思。知礼者,达此而已矣。

    五

    士大夫之貤封,君母配其父以并崇,而妾母未之及也,则妻不得有其封,而移以奉妾母,妾母之封视其妻,亦与君母并尊,不以妾母为非所得也。

    士大夫之封及于妾母,而况于天子与诸侯!

    妇人之义,以从为正。在家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从之以为德也。从之以为德,则亦从之以为贵。从之以为德者,无成也;从之以为贵者,有终也。

    无成有终,地道也,但有所从,不必均从。故王姬下嫁,车服不系其夫,下王后一等,从父贵,不系夫矣。

    王后之归,在家则称女,在途则称后,从夫贵,不系父矣。庶子之母,君母薨而祔,己得以别庙而称夫人,从子贵,不系夫,又何为其不可哉?

    君与君母存,妾有所从,子不得尸其从。故庶子不得为其母服,从君从嫡也。君薨,庶子嗣立,妾母无从而从子,故得以有夫人之祀于别宫,夫死从子之义也。

    故公羊子曰:“母以子贵,顺也。”

    以从乎子,子可致尊也,非夫所得制也。以嫡妻从乎君,君不可舍所从者而别受从也。君不受其从,故妾失其贱,道同出而异建。道在子,不系先君矣。

    六

    宋殇之弑,冯为之也。孔父者,穆公之所属与夷者也。故孔父生而存,则不可得而弑。知然,则“民不堪命”之辞,华督之以为弑名,目送孔父之妻,若曰:此可袭而虏焉尔。祸不发于冯,督亦安敢生其心而利此哉!督之弑,冯主之;冯之篡,郑成之也。

    春秋之前,宋、郑固不协矣。郑外挟齐、内挟冯以制宋,而宋始不能与郑竞。外挟齐,而瓦屋之盟,齐犹合宋。内挟冯,而阴饵华督以蚀之于肺腑,于是乎宋之生命悬于郑之股掌,而宋殇、孔父其何以堪?

    故有相敌之势者,莫患乎授之以挟。虮虱在楚而韩敝,异人在秦而楚敝,刘休道在魏而齐敝。萧詧在周而梁敝。是穆公之居冯于郑,假利器于敌以自伐,虽欲守殷之家法,一及一世,以见先君于地下,庸可得哉!

    夫业不欲弃先德,而传之与夷,则开诚布公,置冯于与夷之手,授之禄位,以定臣主之分。冯其贤邪?殷之子孙,有服在廷,以奉家法者,皆冯师也;冯而不肖邪?是国之蟊贼,家之荑稗,废置生杀,一听之殇公,而又何恤也?投之仇雠之怀而导以戕贼,穆公于是乎不智矣。

    其将畏与夷之猜,而树之劲敌以为援,则天理人欲杂糅以共图一事,疑忌之心先之自我,无问人矣。

    故冯不出,则与夷制冯;冯出,则冯制与夷。诸葛之为刘琦谋者,此而已矣。曹操不南下,刘备不走,琦且为备用以成取琮之势矣。亮挟纵横之术以为备计,犹之可也,穆公用此以行其义举,不亦悖乎?

    七

    刘敞之言曰:“《春秋》诛意。”虽然,有辨。置意而徒诛事,则敝也愚;诛意而释当事者,则敝也诐。故与夷之弑,冯意也,而《春秋》目言之曰“督弑其君”。

    假令以督大逆之辜,加坐于冯,则怀意者诛,而推刃者免,又奚当哉!

    非冯则督无弑心,非督则冯无弑械。冯无弑械,终不成其弑矣;督无弑心,有冯而弑心生焉。冯可以生其心,而生心者固督之心也。则冯有心而无械,督有械而亦有心,宁纵冯也,督不可纵矣。且夫冯怀争国之志,而忘先君以妒昆弟,信为恶矣。然其恶也,有托而恶者也。殇一君也,冯一君也,在彼,在此,一也。

    徒攘诸彼以与此,憯不畏天,暋不畏王,杀一君,置一君,惟其好恶,如薙草以植木,而冀食其利然,且自诩曰吾犹是戴君也,而篡弑之祸昌矣。君子操大法,惩大恶,已大乱,与其诛意以快一时之钩距,无宁按事以定万世之典型。故奸民不畏深文之吏而畏守律之官,《春秋》成而乱臣贼子惧,惟其法而已矣。

    一求之意,以致擿发之长,大猾元憝且饰意相逃而莫之服,欲其惧,也难哉!

    八

    未修《春秋》,则曰“陈恒执其君置于舒州”,《春秋》修之,则以“自奔”为文。以“自奔”为文者,存君臣之体,不使大夫得逐其君也。至于弑,则目言之而无隐辞。

    无隐辞者,恶之著,不可得而隐也。逐与弑,其恶一尔。君之见逐与见弑,不成乎君者,亦无别也。有弑甚于逐者,亦有逐甚于弑者。可逐而犹弑,弑忍于逐也;以为不足弑而逐之,逐恶于弑也。彼既以为不足弑矣,而抑立逐之之文,使之得逐,则既末减于弑君之辜,而徒张其势也。不可以训,抑不足以惩,故目言弑而不恤。

    君臣之体裂,悼其君以不逭其贼也,隐其逐而不正首恶之名,重其君以不授之势也。呜呼,圣人之权衡精矣。胥天下而无敢弑其君者,则又孰敢逐其君哉?彼夫敢逐其君者,皆挟可弑以临之也。刘裕、萧道成已篡而必弑,赵匡义先弑而后敢篡。弑祸止,则不臣之心有畏而不发。治其弑,无治其逐,无治其逐,故专责之君。

    九

    子曰:“行夏之时。”言王者受命创制,必革周历而从夏,则周历之失也久矣。故善治历者,因天之理;乱七政者,因人之数。日食而言朔不言日,食既朔也;言日不言朔,食晦日也。夫日月之合,何以知其合哉?

    毋抑以食知之。置朔于食之前,置朔于食之后,其以何者为朔哉?曾不之正,而相承以误者数百年,周历乱矣。故曰“夏数得天”,言周历之不得天也。

    不得天,胡以历为?夫周历之所以乱者,尊人之数而屈天之理也。尊数而屈天,侮天者也。后之言历者,或以律,或以易,迁天以就其八十一、四十九之数,而朔有非天朔者积。朔非天朔,而闰之非天闰者抑积矣。

    呜呼!天之理固一贯也,然岂滞形滞数而无参差互成之妙哉!区区得一隅之法象,举凡天下之理数悉以此而范之,天且从其私意而不得以伸其固然,而况于人事之与物理?故曰:所恶于执一者,为其贼道也。

    十

    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夫妇,伦之始也。乃既成乎有矣,而人之行乎此伦也,父子之仁,性也;君臣之义、夫妇之礼,道也。道率性而成乎性之用,则天理人欲并行其间以听修道者,非犹夫父子之一乎性矣。君臣之间有利焉,夫妇之间有情焉。

    是以修道者正其义,以明夫不谋利也;崇其礼,以明夫不狎情也。阳者,质与也;阴者,质求也。称其质,以俾阴求而阳与,则阴以情动,以利往,而不保其贞。故阳任与而且任夫求。阳虽求而刚者之贞不失,是以大正。故君下贤以为义,夫逆妇以为礼。酌刚者之可使求而以崇阴之耻,圣人之以裁成天地之宜者,大矣哉!

    夫亲迎之义而既然矣,一乎礼以正情,情无可过也。自然之情且勿使过,而况于不情者之以利赖干之者乎?

    情之所不及,以旁出而侈于恶者,曰权,曰利,曰好逸而惮劳。此三者以蚀情,而于性为尤贼。

    既正情而崇以礼矣,而又以爵之尊卑,则趋于权也;以国之大小,则汩于利也;以道里之远迩,则姑用于逸而惮于劳也。此三者,情之尤劣者也。

    挟贵以权,挟富以利,挟惮远而偷安,其以视阴阳必感之情为孰重乎?而以此为礼,则是遏于所感而通之于妄,唯小人之彝伦者为然,而岂礼哉!

    逆之于馆者,为天子言也。诸侯不敢以女故致天子,而就近以授女焉。且率土而皆天子之土,惟所命之而即为诸侯之居,则命之以馆,而馆即诸侯之庙也。

    故逆之于馆,可也;逆之于境,未之前闻也。逆者必有所授,迎之于境,必有授于境者,是齐侯送姜氏于罐为得礼矣。乃《春秋》之书曰:“公会齐侯于罐。”不正其亲迎之文,是不与逆之于罐也。不与逆则不与送,不与送则逆之于境者将无所授受,若相遭于逆旅而以之归,又岂非野合邪?故逆女必亲,亲必于国。

    爵之尊卑,国之大小,道之远近,一也。崇礼以替欲,伸道以抑权,率义而忘利,求心之安而不恤其劳,阳道也,刚之贞也,健之行也,道在求而彼皆轻矣。

    十一

    《春秋》之记纪事,为词也悉,所以悯纪也。纪之求免于亡,其道尽矣。齐以九世之仇为名,而所挟者取威辟土之心,以远交郑而近攻纪,将内自广而外求诸侯,则虽以太王当之而亦莫之免。

    春秋之诸侯,安其危而益取幸焉,未有能并命尽力以忧其亡者,而纪能忧之。即或忧其亡,而亦旁睨强大,妄布腹心,舍虎就狼,以幸旦夕之安,未有归宗国,请王命,恃大正以敌强暴,而纪复能之。

    王不可恃,不得已而战,战而犹足一胜也,则其上下之同力,亦可知已。战不可继,抑又不得已而与之讲,周旋万一,垂亡而犹存者且二十余年,非齐力之有待也,纪之祈天而请命者力未竭也。不幸而居强齐之左右,不幸而当齐之将西事中国,以先取益于东。尤不幸而为之天子者,桓王也;不幸而为东州之望国者,鲁轨也;抑不幸而居间以司离合者,狙诈之郑也。纪之不亡何有哉!

    《春秋》之义,上告天子,而纪已告矣;下诉方伯,而纪已诉矣;效死以战,而纪已胜矣;不得已而纳成,而纪已请盟矣。纪之可为者止此矣。

    若曰鲁桓者非所主也,则纪又将谁主邪?以名义言,天子且不能庇其婚姻矣,桓即不篡,而齐亦何惮?

    以势力言,鲁固非齐敌矣。抑将西走秦、晋,而秦、晋固不我恤;南走吴、楚,而吴、楚或应之,则又蔡之于吴也,许之于楚也,刘琨之于段氏,石晋之于契丹,赵宋之于女真、蒙古也,所谓舍虎就狼以自毙者也。

    安得起质成之文王、旬宣之方召于泉下而与归哉?“四国有王,郇伯劳之。”诗人之所为悲思也。

    《春秋》详纪事于始,《诗》录曹郐于终,“有同愍焉。”故曰:“《诗》亡,然后《春秋》作”,圣人之情见矣。区区以成败之已事责纪者,吾抑不知其何以为纪侯谋也!

    十二

    周末文胜于质,往往离质以为文,礼家不审其非先王之旧,相承而为之说,于是有云:“怨不弃义,怒不废礼。”呜呼!此汉儒之所以多诐辞也。义奚出?出于心之制也;礼奚出?出于心之节也。义礼,性之德也。性凝于心,而与心为体也。与心为体,则其显诸用也,固根心以生。根心以生,则植其根而后枝叶得荣。

    枝叶之荣,不能离根而别为荣;理所顺,势所畅,情所安,故荣也。是以君子以义制怨,非其义也而有弗怨;如其怨也,而怨即义。以礼节怒,非其礼也而有弗怒;如其怒也,而怒即礼。势无逆而不畅,情无拂而不安,理之所由顺乎心也。而如其怨不弃义也,则义亦不平怨矣;如其怒不废礼也,则礼亦不惩怒矣。相与并行而各自为枝叶,是荼荠其茎而华实异萼,岂理也哉?

    义礼者,天理之实也;怨怒者,人情之发也。实者,实其所发;发者,发其实也。怨怒发以义礼,则始终相扶,而情协理矣。介然情动,而情为欲使,怨怒之发,离义礼以浮用而丧其实。乃既任其欲以为怨为怒,复可循义理之文以相缘饰,则夫天理者,其以为饰人欲之具与?

    故知义之不可弃,则无如已其怨;知礼之不可废,则无如释其怒。弗已弗释,而以义礼挽其已滥之波,是夫天理者抑将以供人欲下流之用乎?

    惟其视义礼也末,故其用怨怒也轻;其用怨怒也轻,而尤用义礼也贱。率天下以狂骛于义礼之文,而实挟横流之情欲以为主,相率以伪,而天理蔑矣。故曰义以为质,非其文也;礼之用,和为贵,非其矫也。

    昨战而今相为礼,主宾之间,相矫以文,而离质以违和,于女安乎?葬之必会,伸其哀也。

    诚哀之,故必会之。杀其父兄,俘其子弟,折馘其臣民而凌其君,姑相从而陨无从之涕,其果哀焉否邪?受客吊者必稽首,拜其见爱也。

    死者暴骨,伤者扶病,但以一赙一赠之私恩,率死伤者之子弟匍伏就列以拜德,其果见德焉否邪?吊者含怨怒以往,受吊者含怨怒以迎之,非荡然尽失其本心者,亦孰能为此哉!故曰慝怨而友其人,君子耻之。

    友且不可,而况于君父、死生之大礼,忍干之邪?韩厥之奉觞加璧,骄者之色也;栾针之摄榼承饮,诈者之术也。周衰道丧,相习乎义理之文,以巧用其骄诈,乃以居之不疑,曰:吾犹是义之执而礼之守也。

    人欲有托以益肆,而天理尽亡矣。实则亡之,文犹借之,故异端则操其左券以相责曰:夫义礼者如斯而已矣!非有恤死之义,而可以赙赠为义,是白彼白,而我固无白者存也,告子之所以外义也。

    业已攘臂而礼仍之,则亦业已为礼而攘臂又仍之,是忠信薄而徒为乱首也,老子之所以贱礼也。故夫子叹曰:“知德者鲜矣!”不知德而以言道,道反丧德,异端乃乘墉以攻而有余力,说《春秋》者未之思尔。

    十三

    《易》无定变,《春秋》无定征。《乾》之初,亦《屯》之初;《坤》之上,亦《需》之上。时异而德异,无定矣。桓之无冰,亦成之无冰,世异而验异,无定矣。无定变,可无定占。无定征,斯无定应。

    无定占者,天无定象也。无定应者,天无定心也。天无定象,君子有定仪;天无定心,君子有定理。故《易》《春秋》之言天,俾人得以有事焉。知其无定,任之以无定,则废人之天,王安石之悖也;以其有定,定天之无定,则罔天之天,汉儒之凿也。

    君子有定仪,则不忧变之无定象,体《乾》之行,自强不息,效《坤》之势,厚德载物,道亦博矣,而不乱也;君子有定理,则不患征之无定应,捍患御灾,侧身修行,道亦约矣,而不泥也。故君子之于灾异也,知其为天之异,人之灾而已矣。其或致之,既往而不可咎矣。

    其自至也,则气之戾也,数之穷也。君之与民,民之与物,必有当之者矣。亦思其当之者,不遂其害而已矣。疑既往之有以致之而遽改之,则使一燠一寒兴于比岁,将遂一张一弛,日变迁其政事,以迎随之于杳茫。

    而君无固心,吏无定守,民无适从,纲纪堕,国且敝矣。不虑其当之者之害而早为之防,则食竭无继,盗起不弭,疾疹作而无以相救相收,虽勤于忧畏,亦何补哉?

    夫君子有定理,捍患御灾,侧身修行是已。遇异而惧,则省愆思过,苟有可省而可思者,无不用也。清夜之所愧怍,天之知也,无事向天而问何忒也。

    遇灾而惧,则储粟省役,诘戎修备,吊死问疾,先于其事而灾无能为矣。六府之所修,五行之平也,无事向天而求其复也。故寒极无冰,气之沴也,民受之而疹作,物受之而生不昌。先事而为之备,加于素而益虔。

    以其定理修人之天,则承天治人之道尽。《春秋》所以谨书灾异者,亦此焉耳。刘向父子不审,而各为异说,刻定征,以区类而变通之,天岂然哉!

    刘氏有私天,而天隐于人之心矣。故君子之知天,知人之天也;君子之应天,应天之于人者也。枵然自大,以为彼玄象者不出此指纹掌图之中,多见其不知量矣。

    十四

    《春秋》于大恶,有如其意而书之者,有如其言而书之者。桓、宣之书即位,如其意也;天王征车于鲁,而曰“来求”,如其言也。

    天子有征于侯国,而侯国名言之曰“求”,恶莫大焉。如其名言以书之,以是为不臣之尽词矣。以谓天子不宜有求,则称求以抑之,非也。天子不宜有求,抑之可尔,遂取其名而逆之,则是父苟不慈,而遂夺其父之名也,可乎?将瞽瞍杀舜,而可谓之弑矣。

    圣人无已甚之心,斯无偏重之词。臣逐其君,不目言逐,而以“自奔”为文,说者以为端本而责见逐之君,固已。然以归罪于见逐之君,而顾使得全其为君,不受臣子之逐,则责之也以义,全之也以道。

    故曰:非圣人不能修《春秋》。道义双措,不偏之谓也。取柔巽卑屈之词,加诸人伦之最重者,若一失道,而不妨为诸侯之仆妾,斯不亦过为已甚乎?

    且周之有征于鲁,皆非无厌之索也,求赙求金,皆丧故也。春使家父求车,三月而天王崩,其为王之不豫,有司庀丧纪之不足,以弥留之命征之也明矣。

    周室东迁,王畿不足于大国之版章,诸侯职贡,旷废不修,遇死生之大故,无以成礼,弗获已而征之于懿亲,窭可知已。王畿千里,足以充费,安得此太平黼黻之言以责寄位之君邪?王室之贫弱衰微也,于斯已极,且不假之以宠威,而特立丐索之名以抑之,是《春秋》且为乱史矣。故曰“求”者,厚诛鲁以悼周也。

    鲁不名言之曰“求”,《春秋》不立“来求”之文矣;鲁人名言之曰“求”,而《春秋》为改正以隐之,则鲁恶不显,将无俾大不臣之鲁,同于召王之晋,为有可原,而故为曲全也乎?达斯旨也,则《菀柳》之诗,登于变《雅》,亦以悯周而著诸侯之不臣也。“上帝甚蹈,无自瘵焉。”为斯言者,岂犹有人之心也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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