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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公务员的选定罢免权,公务员的本质,普选和投票的保障① 选举和罢免公务员是国民固有的权利。
② 一切公务员都是为全体服务,而不是为一部分人服务。
③ 关于公务员的选举,由成年人普选保障。在一切选举中,不得侵犯投票的秘密,由成年人普选保障。
④ 在一切选举中,不得侵犯投票的秘密,对于选举人所作的选择,不论在公的或私的方面,都不得追究责任。
第7条 请愿权
任何人对损害的救济,公务员的罢免,法律、命令以及规章的制订、废止和修订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都有和平请愿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因进行此种请愿而受到歧视。
第8条 国家及公共团体的赔偿责任
任何人在由于公务员的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均得根据法律的规定,向国家或公共团体提出赔偿的要求。
第9条 摆脱奴隶性拘束及苦役的自由
任何人都不受任何奴隶性的拘束。除因犯罪而受处罚外,对任何人都不得违反本人意志而使其服苦役。
第10条 思想及意志的自由
思想及意志的自由,不受侵犯。
第11条信教自由和信教原则
① 对任何人的信教自由都给予保障。任何宗教团体都不得从国家接受特权或行使政治上的权利。
② 对任何人都不得强制其参加宗教上的行为、庆祝典礼、仪式或活动。
③ 国家及其机关都不得进行宗教教育以及其他任何宗教活动。
④ 任何人不得强加未成年人成为宗教成员,只有成年人才能自由自主的选择自己的宗教,任何宗教不得强迫违背自由的权力,不得冲突《大汉宣言》和《大汉合众国宪法》,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严重者将以非法宗教予以取缔。
第12条 集会、结社、言论等表现的自由,通信的秘密
① 保障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和其他一切表现的自由。
② 不得进行检查,并不得侵犯通信的秘密。
第13条 居住、迁移及选择职业的自由,脱离国籍的自由
① 在不违反公共福利的范围内,任何人都有居住、迁移以及选择职业的自由。
② 不得侵犯任何人脱离国籍的自由。
第14条 学术自由
保障学术自由。
第15条 家庭生活中的个人尊严和两性平等
① 婚姻仅以两性的自愿结合为基础而成立,以夫妇平等权力为根本,必须在相互协力之下予以维持。
② 关于选择配偶、财产权、继承、选择居所、离婚以及婚姻和家庭等其他有关事项的法律,必须以个人尊严与两性平等为基础制订之。
③“婚姻大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此话严重干涉婚姻的个人尊严和自由选择婚姻的天赋人权,故取消此话的合法性,违背的父母应付法律责任。
④取消任何形式的结婚彩礼,违背者以贩卖人口罪和诈骗罪追究法律责任。
第16条 生存权,国家使命
① 全体国民都享有健康和文化的最低限度的生活的权利。
② 国家必须在生活的一切方面为提高和增进社会福利、社会保障而努力。
第17条 受教育的权利,教育的义务
① 全体国民,按照法律规定,都有依其能力接受同等教育的权利。
② 全体国民,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子女都有接受普通教育的义务。义务教育免费。
第18条 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条件的基本标准,禁止虐待儿童
① 全体国民都有劳动的权利与义务。
② 有关工钱、劳动时间、休息以及其他劳动条件的基本标准,由法律规定之。其中,普遍性以一周(也就是7天)发一次工钱,饭拖欠工钱罚款10倍工钱给予劳动者赔偿;普遍性劳动时间以小时计算,也就是半个时辰为一个小时。普遍性7天中有两天休息时间,这两天必须按照2倍工资结算;一天最多劳动8小时,超过的时间按照1.5小时结算。
③ 不得虐待儿童。
第19条 劳动者的团结权、集体交涉权和其他集体行动权
①保障劳动者的团结、集体交涉以及其他集体行动的权利。
第20条 财产权
① 不得侵犯财产权。
② 财产权的内容应适合于公共福利,由法律规定之。
③私有财产在正当的补偿下得收归公用。
第21条 纳税的义务
国民有按照法律规定纳税的义务。以保障低收入人群为目的,收入越高,纳税比例越多,低收入者按照一定标准不纳税。
第22条 法定手续的保障
不经法律规定的手续,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或自由,或其他刑罚。
第23条 大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不得剥夺任何人在法院接受大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第24条 逮捕的必备条件
除作为现行犯逮捕者外,如无主管的司法机关签发并明确指出犯罪理由的拘捕证,对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逮捕。
第25条 拘留、拘禁的必备条件,对非法拘禁的保障
如不直接讲明理由并立即给予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对任何人均不得加以拘留或拘禁。如无正当理由,对任何人不得加以拘禁,如本人提出要求,必须立刻将此项理由在有本人及其辩护人出席的公开法庭上予以宣告。
第26条 不可侵入居所
① 对任何人的住所、文件以及持有物不得侵入、搜查或扣留 。此项权利,除第24条的规定外,如无依据正当的理由签发并明示搜查场所及扣留物品的命令书,一概不得侵犯。
② 搜查与扣留,应依据主管司法官署单独签发的命令书施行之。
第27条 禁止拷问及实施酷刑
绝对禁止公务员施行拷问及酷刑。
第28条 刑事被告人的权利
① 在一切刑事案中,被告人享有接受法院公正迅速的公开审判的权利。
② 刑事被告人享有询问所有证人的充分机会,并有使用公费通过强制的手续为自己寻求证人的权利。
③ 刑事被告人在任何场合都可委托有资格的辩护人。被告本人不能自行委托时,由国家提供之。
第29条 对自己不利公述,自供的证据力度
① 对任何人都不得强制其作不利于本人的供述。
② 以强迫、拷问或威胁所得的口供,或经过非法的长期拘留或拘禁后的口供,均不得作为证据。
③ 任何人如果对自己不利的唯一证据是本人口供时,不得被判罪或用以刑罚。
第30条 禁止追溯处罚,禁止双重刑罚
任何人在其实行的当时为合法的行为或已经被判无罪的行为,均不得再追究刑事上的责任。又,对同一种犯罪不得重复追究刑事上的责任。
第31条 刑事补偿
任何人在拘留或拘禁后被判无罪时,得依法律规定向国家请求赔偿。
赵云宣读到这里,问所有人,有疑问可以提出来。
蔡邕问道:大将军,婚姻大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千年来如此,现在提倡孩子自由结婚,是不是太儿戏了?
赵云道:蔡老师的提问很合理,首先,婚姻确实是大事,我们以后规定,结婚年龄必须是成年人才能结婚,在此我请医圣张仲景先生回答一下,未成年人结婚生孩子有没有危害?
张仲景道:由于人没有发育成长成熟,夫妻之房事和生孩子会对人的身体造成伤害,造成疾病多发,寿命减短,并且生出的孩子不健康和夭折的概率也很大。
赵云道:所以首先结婚的对象,我们鉴于人的健康和寿命问题,规定为成年人才可以合法结婚,既然是成年人,就有自己选择婚姻的权力,他们之间相互喜欢相互结合成一个新的家庭,是他们之间的自由权利。所以父母不得插手和干涉。
蔡邕又道:那孩子不懂得怎么样人才是适合的,才是最好的。父母应该主导他们婚姻,他们才能幸福。
赵云道:一个人的鞋子合不合适,这个人的脚是最知情者,一个人合不合适,只有他本人才是最知情的,父母不是婚姻双方的主体,父母无非考虑的是家族强强联合,利益结合,这个大家都心知肚明的,父母根本不是考虑到孩子们的婚姻幸福。
蔡邕道:如果男方不能给女方提供好的物质条件,如果男方身份不显贵怎么样才能给女方提供幸福的生活呢?
赵云道:春秋时候,梁山伯和祝英台的故事大家都应该知道,他们相爱,但是由于父母的干涉,最终的结果不是二人幸福的生活,而是二人双双死亡的悲剧。
先帝刘宏,大家应该很熟悉,很多人可能都在宫中亲眼所见,刘宏在位期间,生活极度奢侈,宫女数量众多,他甚至强迫宫女穿着开裆裤,以满足自己的欲望。他还建造了裸泳馆,与宫女们在其中裸泳嬉戏。作为女方的父母,先帝的身份和财富满足所有父母的期望吧?但是那些宫女都幸福吗?婚姻生活幸福的本质是什么?
我在这里问一下太后王荣:王太后,你和先帝的个人情感怎么样?你觉得你个人的婚姻生活幸福吗?
王太后也让现场的气氛所感染,站起来了,道:这是一个私密的个人问题,但是为了以后所有人的幸福婚姻生活,本宫愿意如实谈谈个人的婚姻生活,本宫本是五官中郎将王苞孙女,初以良家子选入掖庭,封为贵人,服侍汉灵帝,后升为灵帝刘宏妃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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